关于网帖“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申请复核后如认定责任不变,是否对申请复核人加重处罚”的回复
“WFX”网友:
你好!接到你反映情况后,我队高度重视,立即对该起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调查,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9年10月29日19时10分许,汪某某驾驶川L29G**号车从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方向往柏杨西路转盘方向行驶,在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与已在路口内行驶的由魏某驾驶川A954**号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处理经过
双方于2019年10月31日到乐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处理,事故民警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及查看事故现场照片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认定汪某某负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
三、调查情况
(一)、你反映“交通事故发生后,既然交警出警了,对于轻微事故现场能否认定责任?一定要去快速理赔中心吗?到底是现场处理快还是快速理赔中心处理快”的问题
经核查:发生财产损失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当事人对事故成因、责任无异议可以采取自行协商方式处理(即现场处理),对事故成因、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到乐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理赔服务中心处理。
( 二)、你反映“快速理赔中心办事警察认定责任通过事故方口述内容就能判断吗?”的问题
经核查:快速处理服务中心事故民警处理交通事故时,听取当事人陈述及查看事故现场照片后,依法认定汪某某负全部责任,魏某无责任。
(三)、你反映“如需申请认定责任复核,如复核结果与认定责任一致的情况下,是否会对申请复核方加重扣3分,罚100的处罚呢”
经核查: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该交通事故中汪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准备进入环形路口时未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违法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对其进行处罚。
特此回复
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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