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bhjbhj 发布时间:2026-02-07 10: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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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街道办乱引用文件?请市中区住建局正面回应!
尊敬的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江街道办事处在海棠社区回复舆情时,引用了贵局制定的《乐山市市中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南(试行)》。现向贵局公开咨询几个关键问题,请在本平台直接回复: 1. 文件真实性与效力:请问贵局是否确实制定了《乐山市市中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南(试行)》?这份文件是否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否现行有效?其制定和发布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2. 与上位法的一致性:该指南第二条“业主身份确认”第四点规定,夫妻婚后购房,即使房产证只登记一方姓名,另一方也基于共有关系取得业主身份。这与《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的规定是否完全相符?是否构成对上位法的扩大解释? 3. 对街道办回复的认定:通江街道办事处依据该指南,认定未登记为产权人的配偶具备业委会成员资格。作为该文件的制定机关,贵局是否完全认可街道办的这一解读?请对该回复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评判。 请贵局在本平台直接公开答复,以正视听,避免基层行政机关在网络平台上的随意解读引发法律适用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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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关于“通江街道办乱引用文件?请市中区住建局正面回应!”的留言已收悉。我们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核实,向您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件真实性及制定发布程序问题 市中区住建局确实制定发布了《乐山市市中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文件。该《指南》是市中区住建局在充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市中区物业管理工作实际,为规范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运作流程,给基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实操性指导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指南》与上位法一致性的问题 《指南》第二条 “业主身份确认” 第四点关于夫妻婚后购房、房产证仅登记一方姓名时另一方基于共有关系取得业主身份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并不冲突,未违反上位法,亦不构成对上位法的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该规定系从物权登记公示角度界定业主的形式要件,而夫妻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即便仅登记一方姓名,另一方基于婚姻关系依法享有房屋共有物权。《指南》该条款是在遵循上位法的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财产共有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实操性说明。《指南》未将未登记配偶直接认定为独立所有权人业主,而是明确其基于共有关系享有业主权利,与上位法“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的核心规定一致。《指南》并非突破“登记权利人”的物权公示原则,而是对共有权人业主身份的细化(前提是配偶能证明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本质是对《民法典》共有权规则在物业管理场景的落地,未扩大“业主”法定外延。 三、关于对通江街道办事处相关回复的认定问题 市中区住建局认可通江街道办事处依据《指南》作出 的解读。通江街道办事处的相关回复,是结合《指南》指导精神和上位法规定作出的合法解读,并未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法律适用混乱的情形。 我局将持续加强对辖区内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准确理解和适用各类法律法规及指导性文件,确保物业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同时,也欢迎广大市民的监督,若有其他疑问,可直接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33-2433114)。 再次感谢您对市中区住建工作和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特此回复。 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6日